闽保监发〔2006〕149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落实2006年初全省保险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推进保险营销员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营销员全员持证上岗工作和农村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进一步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强化社会监督,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推动保险营销队伍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1月10日起全面启动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工作,同时启用新版展业证,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保险营销员全员挂牌展业。所有持旧版展业证的营销员也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新版展业证的换发工作。现就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及安排
时间 |
行业协会 |
各保险公司 |
11.10-11.17 |
1.联系永兴元,落实有关挂牌展业技术方面问题,包括新版展业证功能开启、打印、展业证号网站查询、电话查询等。 2.完成新版展业证试打工作。 3.明确打印新版展业证的硬件需求。 |
1.成立挂牌展业工作小组,将联系人、联系电子信箱报告协会。 2.完成新版展业证软硬件配备及试打工作(包括各地市)。 3.回收旧版展业证书,定购新版展业证书,着手为已备案人员的换发新版展业证书。 |
11.17-11.24 |
1. 审核各公司离职营销员的展业备案信息并及时注销。 2. 对各公司新录入的营销员展业信息进行审核。 |
1.在营销员系统内清理已离职营销员备案信息。 2.补录入本公司尚未展业备案登记的营销员资料信息。 |
11.25-12.20 |
继续对公司提供的营销员展业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审核,实时跟踪、督促保险公司挂牌展业工作。 |
打印、下发已办理展业备案营销员新版展业证书,实行挂牌展业。 |
12.21-12.31 |
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处理,进行无证开展业务的行业自律检查。 |
1、上报保监局挂牌展业工作情况。 2、持续推进挂牌展业工作。 |
二、工作要求
(一)充分重视、专人负责。保险营销员全员挂牌展业是保险行业的一件大事,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挂牌展业工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以考试中心为基础成立挂牌展业工作小组,协会秘书处协助,各保险公司应成立挂牌展业工作小组,由分管副总任组长直接负责,确保全员挂牌展业工作顺利实现。我局将在每月持证通报中对挂牌展业工作进展缓慢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将于2006年底启动相关对外宣传,召开营销员全员挂牌展业的新闻发布会,加强社会监督。
(二)分工协作、明确职责。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操作事宜,重点是保险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调试、展业备案资料的审核与登记,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配合,认真做好展业备案资料的整理录入、展业证书的制作发放等工作,资格证书到期的应及时到行业协会换发新证。在清理展业备案信息的过程中,各保险公司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一家公司对已在另一家公司备案的营销员进行展业备案的问题。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只能独家代理。因此,在展业备案工作中,对于一家公司对已在另一家公司备案的营销员进行展业备案的情况,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发《营销员展业备案关系确认表》(见附件)给原备案公司,由原公司在一周内确认是否解除委托关系、收回原展业证书并在营销员信息系统中注销展业备案关系,不同意的需提供正当理由并由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各公司必须在营销员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一周内如实向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展业备案关系注销,不得无故对营销员的正常流动设置障碍,对离职营销员的备案登记注销同样作为展业备案率考核的一部分。
(二)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营销员挂牌展业问题。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同样需要进行挂牌展业,使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在展业证上的销售区域给予限制,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销售活动。
(三)新版展业证管理问题。本次挂牌展业使用新版展业证,新版展业证配有统一证套、挂绳,由各公司按《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要求自行购买。各公司要加强展业证的管理、登记及使用、回收流程,参照单证管理的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并上报我局,同时每季度向我局上报展业证的使用情况,包括下发、作废、核销等。
联系人:林昕
联系电话:0591-87828129
联系邮箱:circfjzj@163.com
附件:营销员展业备案关系确认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营销员展业备案关系确认表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展业证号 |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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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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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
注:确认栏中同意或确认离职的填“同意”,不同意离职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