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7〕11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保险业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整体情况,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产险部函[2007]161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省财产保险业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发现并研究防灾救灾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切实提高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有效发挥保险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建立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按时报告重大灾害事故情况。各公司对属于《福建保险业事故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详见闽保监发〔2006〕172号)规定情形的重大灾害,要填写附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我局。对主要涉及本公司且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应撰写500字左右的案例随附表一并报送。
三、请各公司对2007年1-9月的重大灾害事故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针对灾前防灾防损和灾后救灾、理赔服务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撰写涉及本公司的重大灾害案例随附表于10月1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注明联系人和电话)。今后,请按上述要求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宏
联系电话:0591-87879128
传真:0591-8787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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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