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7〕12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精神,部分原由保监会收缴的非税收入将由我局负责收缴。为有效落实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监管费的征收
(一)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的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5000元(以下称3000元、5000元为基本缴费数)。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出本年预缴数,一次性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若所计算出的本年预缴数低于基本缴费数,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新批准开业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年终决算后,若本年已缴数大于应缴数,差额在次年缴费中扣除;若本年已缴数小于应缴数,差额于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二、罚没收入
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由我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考试费和资格证工本费
由省保险行业协会代收代缴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按月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缴费账户
我局执收非税收入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 号:35001895200058000888
五、缴费方式
各缴款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现金、支票和汇款等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并持银行回单到我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请各单位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