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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向福建保监局行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办发〔2007〕1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理顺各单位与福建保监局之间的行文关系,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规范省内保险行业各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向福建保监局行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报送福建保监局的公文,文种应当是“请示”或者“报告”。“请示”用于向福建保监局请求指示、批准。“报告”用于向福建保监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福建保监局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各单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请示”,应在“请示”落款后面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福建保监局有关处室办理时能够与报送公文的单位取得及时联系。

  三、各单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请示”,应当坚持“一事一文”的原则,不得将不相关的事项放在同一份“请示”中。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划分的项目逐项申报,不得将多项许可申请合并在同一份申请中报送。

  四、各单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的公文,应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正式公文套头使用各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套红印刷,不得采用其他颜色套印。公文(含附件)应当统一用A4纸印制,左侧装订。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各单位报送福建保监局的公文,主送机关必须使用福建保监局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或者“福建保监局”。除福建保监局有关处室特别要求的外,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有关处室。同时,各单位内设部门不得直接向福建保监局报送公文。

  六、各单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公文,报送主体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规章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规定的报送主体报送。

  七、除福建保监局有特别规定的外,各单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行政许可材料,应当有报送材料情况的公文。报送的材料作为该公文的附件,应在公文正文后面及落款前面列出附件清单。公文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材料要求粘贴照片的,应当在相应部位粘贴符合要求的照片。对于变更机构住所、业务范围等涉及更换保险许可证的公文,应将保险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福建保监局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文,将不予收文,做退文处理,同时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报送公文的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建保监局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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