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3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关系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公司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所辖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公司应自行负责对取得资格证、首次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出具培训证明并做好档案登记备查,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
三、保监会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将于6月在我省启动,在新系统正式启用前,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应做好培训证书的登记和培训记录的管理工作,待新系统启用后进行补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质量,明确并规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与管理要求,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持有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第四条 福建保监局负责制订福建省(除厦门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制度,组织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授予通过资质审核的机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认证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认证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章 认证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要求: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求的培训课程、教材及考核体系;
(三)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收费制度;
(四)除保险机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机构需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培训的经验;
(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具有培训需求调研、运作实施、质量控制、效果评估、档案登记等一系列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有课程及师资培训、选择、使用、考评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合理的培训收费标准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培训课程认证标准
(一)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课程研发部门。
(二)具有符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要求的课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必须是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课程认证包括两个部分,即每年12小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每年24小时保险知识培训。每个部分可以单独申请,其课程设置不得低于相应的小时数,营销技巧培训不得作为继续教育课程。
(三)具有与课程相配套的教学材料,包括教材、教案、讲义、学员手册、教学软件、影音媒体教材等。
(四)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课程必须具有相应的结训考试制度和测试题库。
培训课程设置应包含以下内容:
在保险知识方面:1、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3、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 4、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5、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6、其他经福建保监局认可的课程。
在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方面:1、《保险法》;2、《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3、《合同法》;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6、投保提示制度;7、展业(执业)备案制度;8、其他经福建保监局认可的课程。
第九条 师资认证标准:
师资分A、B两类。A类师资可以主讲全部继续教育课程,必须保证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地市至少配备一名,最少不得少于2人;B类师资则只能主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外的课程,每300名营销员至少配备一名,最少不得少于2人。
A类师资认证标准为:
(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具备大专学历、3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二)有1年以上培训或相关教学经历;
(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四)无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五)接受福建保监局举办的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
(六)全省十佳营销员主讲职业道德、金融监管干部主讲法律法规均可记入继续教育课时。
B类师资认证标准:
(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有1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二)无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四)接受福建保监局举办的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
第三章 认证流程
第十条 拟开展培训的申请机构向福建保监局递交下列认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继续教育资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三)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可行性报告,包括预计授课人数、课程总体安排、课时设置等等;
(四)培训管理制度;
(五)继续教育培训师资认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
(六)继续教育课程教学材料,包括教材、教案、讲义、学员手册、教学软件、影音媒体教材、测试试卷等;
(七)社会培训机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证明文件;
(八)培训收费标准及用途说明;
(九)培训证明样本。
第十一条 保监局收到认证申请后,由评审小组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机构现场进行现场验收。福建保监局应在受理认证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认证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已认证师资或者培训课程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福建保监局进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继续教育认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福建保监局对于师资、课程变更申请,应在受理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福建保监局上报下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课程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福建保监局以随机抽考的方式对继续教育机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即根据各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大纲及教案、其中应知应会部分作为考试内容,随机抽取培训学员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记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资质实行年审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福建保监局上报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年度报告及本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福建保监局将综合年度报告、日常培训质量考核、培训机构及所属中介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年审,并书面通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培训机构认证资格:
(一)未按照认证内容进行授课、授课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严重的;
(二)培训管理混乱,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三)讲授、启发、唆使从业人员进行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提交虚假认证资料;
(五)未通过年审;
(六)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八条 蓄意讲授、启发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培训讲师,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师资认证。
第十九条 未按照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内容、或由非认证师资进行授课的,该课程培训证明无效,培训课时不得记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给合格的参训人员颁发书面培训证明(见附件5),并为其填写培训证书中有关信息,同时妥善保管培训有关档案,包括每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名称、授课讲师名单、培训对象范围、培训人数、培训费用、学员名单、学员对讲师授课质量评估表和学员课程反馈评估表、考核试卷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继续教育资质认证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资本 |
||||
单位负责人 |
培训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营业务(社会机构填写) |
|||||
认证师资 |
A类______名 B类_______名 | ||||
人认证课程 |
保险知识类 |
课程名称 |
课时 |
内容概括 | |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类 |
|||||
申请人申明: 1、本单位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单位承诺在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服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注:本表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2、表格不够填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2:
继续教育培训师资认证申请表
申请机构(盖章):
编号 |
姓名 |
师资类型 |
学历及专业 |
从事培训年限 |
从事保险年限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号 |
现工作岗位 |
注:1、本表需附师资身份证复印件;2、表格不够填可自行增加行数;3、师资类型栏填写A、B类
附件3:
继续教育变更事项申请表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机构名称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资本 |
|||||||||||
单位负责人 |
培训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变更事项 | ||||||||||||
人认证课程 |
保险知识类 |
取消课程名称 |
新增课程名称 |
课时 |
内容概括 | |||||||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类 |
||||||||||||
认证师资 |
取消师资姓名 |
新增师资姓名 |
师资类型 |
学历及专业 |
从事培训年限 |
从事保险年限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号 |
现工作岗位 | |||
注:1、表格不够填可自行增加行数;2、新增师资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课程表
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编号 |
课程名称 |
课时 |
授课时间 |
授课人数 |
授课地点 |
授课讲师 |
注:表格不够填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5:
培训证明参考样板
_________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参加我单位举办的______________课程学习,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保险知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类培训,共_________学时,学习期满,特此证明。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