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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7〕65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设立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防范、化解旅游环节的经营风险,规范旅游保险经营行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为化解和分散旅游风险,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旅游保险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旅游保险产品不完善,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游客和旅游经营单位风险意识不强,投保率不高,保险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是风险保障和防灾减损的重要手段,对化解旅游市场纠纷和矛盾,保障旅游安全,维护旅游者消费权益,构建旅游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旅游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旅游保险,努力为旅游经营单位和游客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二、积极推动旅游保险发展,建立健全旅游风险防范体系

  (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旅游保险投保率。一是抓好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工作。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2001]14号)的要求,旅行社应及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转嫁自身经营风险。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国内旅游每人保额不低于8万元,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每人保额不低于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400万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监督检查,利用年检,集中开展对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或虽投保但责任范围、责任限额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并责成其整改;要加强日常抽查,对未按规定投保的旅行社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加快旅游意外保险发展。各旅行社应积极宣传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障作用,鼓励、引导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提高游客对旅游意外保险的认知程度;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代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旅游意外保险投保率和覆盖面。三是积极带动旅游各环节保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引导宾馆、餐馆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责任保险,旅行社将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促进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

  (二)完善保险产品,促进保险功能有效发挥。一是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旅游保险市场的调研,充分听取旅行社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尤其是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占比较高,同时也是事故责任纠纷较多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食物中毒等风险,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能通过保险有效转嫁风险。二是进一步完善旅游意外保险,保障游客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以及发生相关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得到有效补偿,合理确定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及医疗保险金额。三是要积极开发、拓展新兴旅游及特种旅游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三)加强保险创新,提高旅游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创新,充分利用电话、电子商务平台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简化投保手续,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要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在承保服务环节,要做好风险咨询和管控工作。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理赔服务环节,创新赔偿方式,优化理赔服务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理赔秩序,优质、高效、快捷地做好理赔工作,有效减少理赔纠纷。

  (四)严格业务管理,促进旅游保险规范运作。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防止销售误导、虚假宣传。旅行社在代理旅游意外保险时,严禁对游客混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概念,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委托具有兼业保险代理资格的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旅行社发生业务关系并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和旅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分别建立旅游意外险业务台账,建立定期核账制度;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提升核保、核赔质量。

  三、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促进旅游保险健康发展

  (一)建立“旅保合作”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沟通力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保险工作,加强对旅游保险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旅游保险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险行业和旅游行业应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提供交流机会,不断改进和完善旅游保险工作。

  (二)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秩序。各保险机构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保险资源,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不得给予保险回扣或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合作,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特别是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保险行业与旅游行业要共同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和其他相关旅游责任保险的宣传,通过媒体、旅游网站等途径,在旅游景点、旅游经营单位等场所,采取印发宣传画报、宣传手册等方式,介绍旅游保险产品、宣传旅游保险知识,明示投保理赔服务承诺等,强化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旅行社等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保证代理人员为游客正确宣传、推荐、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二 ○ ○ 七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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