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7〕7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乘意险”)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乘意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乘意险业务应使用电子出单系统,实现电脑出单、联网管理、实时监控,逐步取消手工出单的销售方式。
(一)2007年12月底前,销售乘意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开发出符合要求、功能完备的乘意险电子出单系统,并全面完成各销售区域电子出单系统上线及测试工作,如有实际困难无法实行电子出单的,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二)乘意险电子出单系统应具备较完善的数据备份功能,可供实时查询;系统应具备较完善的单证管理功能,保险凭证的领用、分发、作废、使用等状态能在系统中体现。
二、乘意险保险凭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示保险自愿原则,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三、在进行乘意险销售时,销售人员应首先询问乘客是否需要购买乘意险,禁止强行搭售,并保证退保系统畅通,做到“投保自愿、退保自由”;销售场所应张贴醒目的“保险自愿”标识,体现乘意险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程序等保险信息。
四、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加强单证管理,当日承保数据应于次日与兼业代理机构核对并补录到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
五、我局将密切关注乘意险的销售和管理情况。各保险公司在乘意险销售管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