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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8〕53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决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在福建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保单。

  “见费出单”适用范围为全部机动车保险业务(含电销)。摩托车、拖拉机等手工定额保单业务也必须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公司业务系统,及时做好保费财务确认工作。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做好福建省保险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保险合同纠纷,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三、具体标准

  (一)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车险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增加保费的业务)。

  1.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的具体缴费确认操作标准: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在打印保单前以系统生成的唯一代码向银联公司(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交强险、商业车险保单。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交强险、商业车险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交强险、商业车险保单。

  对于现金直接解缴至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的,按照支票结算方式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人工收费确认操作窗口要填写票据号/流水号、自动记录人工确认收费的系统时间。

  支票收费方式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2.系统对未确认缴费的保单在保单起期前对该保单信息进行自动注销操作(但对于保单已起期需要补录的摩托车、拖拉机等手工定额保单业务除外)。

  3.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前将指定的专人名单报福建保监局备案。如该操作人员调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备案。

  4.保险公司系统确认收费并已生成有效保单信息的,不得在POS机上撤销收费交易。

  5.保险公司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保单操作时间打印在保单上,时间准确到分。

  6.保险公司应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代理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加强销售渠道管理。

  7.保险公司的系统要将缴费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付费方式;其它方式不能使用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

  8.保险公司系统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实时查询保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打印时间、保单起保时间等信息。

  (二)批单问题。投保人的批改申请涉及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须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批单。保险公司要将批改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批单打印时间打印在批单上,时间准确到分。

  (三)补录问题。业务系统补录功能只能针对摩托车、拖拉机等手工定额保单业务,其他业务禁止补录,业务系统不得具备其他业务补录功能。

  四)差错单的处理。对于已刷卡交费确认的业务如需重新投保,必须重新刷卡。保险公司必须做好相关的退款工作。

  (五)保险公司应委托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和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监管要求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四、具体安排

  (一)系统改造

  各公司要抓紧进行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务必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二)验收

  2008年8月1日起,各公司向福建保监局上报本公司的准备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福建保监局将对各公司系统改造情况和“见费出单”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

  (三)实施时间安排

  2008年8月1日起,验收通过的公司可以开始试运行“见费出单”系统,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并用。2008年9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五、有关要求

  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是福建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降低应收保费风险、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由分公司总经理负总责,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代理机构(含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按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三)要抓紧清理应收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2008年9月1日不能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公司,应自行停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经营业务。在实施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和总经理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中

  关于支票收费方式的操作流程

  支票收费方式是车险“见费出单”管理体系中唯一需要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的一个环节。为加强支票收费管理,确保“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控,现将支票收费方式的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投保。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接到投保申请后,将投保车辆的相关信息录入投保系统(包括保险起止期),并计算出保费。由于系统在未确认缴费保单起期前对该保单信息进行自动注销操作,保险公司应提前做好投保工作并考虑支票的到账时间。

  二、收取支票。根据投保系统计算出的保费金额,要求投保人提供等额的支票,并及时将支票金额转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

  三、保单打印。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

  四、异常处理。在原保单起期后到账的,原保单已被自动注销,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投保录入。

  五、注意事项。保险公司在接收未到账的支票时应向投保人出具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对应业务号、保费到账后生效的声明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对于到账的支票,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收回收讫收据。

  附件2:

  配合“见费出单”对委托代理协议

  需调整的条款内容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中介机构)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主要就乙方代理甲方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保险费的划缴方式进行特别约定,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保险费的划缴方式

  乙方通过刷卡、支票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费缴纳至甲方的保费收入账户,甲方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

  二、其他

  1、本协议与《***********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之处,以《************合同》为准。

  2、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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