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7〕8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福州一中,福州实小,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加强保险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扎实开展,教育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学校保险教育工作。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国民保险教育,着力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公民,对提升国民素质,适应经济社会转型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加强保险教育,为保险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是保险业实施人才战略的基础,对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加强保险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任务,各级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应站在促进国民保险意识水平提高、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紧密配合,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保险基础知识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适当渗透与保险教育有关的内容。
三、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一是加强学历教育。各高等院校要配备相应师资,开设保险课程,或聘请专家学者开设保险专题讲座。有条件的院校可增设保险专业(系),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科研基础较好、师资力量较强的院校可积极增设保险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为我国保险理论研究培养尖端人才。保险机构可积极采取创设基金的方式,鼓励高等院校师生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充实壮大师资力量。积极开展校企人才双向交流,各高等院校可聘请保险监管人员和保险机构资深高管人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保险机构也可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论证的平台,充实教学案例,提高教学的实用性。二是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各院校可通过开办短期培训班或业余培训班的形式,积极尝试开展多层次的保险职业教育。以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多种资格考试和保险营销技巧等为主要内容,针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宏观经济金融理论、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法律法规、保险政策理论、企业管理等为主要内容,针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保险监管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与学校开展的“订单培训”保险营销员的经验,大力推广保险公司为毕业班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解决实习生就业问题的产学结合新模式。
四、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险服务。一是各保险机构应大力推进校园保险产品创新,立足教育行业特点、地域特点以及自身实际,开发出符合教育行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教育保险的覆盖面。二是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较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贴近教育保险市场的优势,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共同为教育行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三是各保险机构应提升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效率,并探索提供新型增值服务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可定期对各中小学校进行实地风险查勘和安全教育,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强化校方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可定期向教育机构提供教育行业防灾防损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公布相关赔案承保情况等,使学校及时掌握教育风险管理现状,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