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6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试点项目条款费率实行以来,对促进大型商业保险市场理性价格竞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也存在修改免赔额,扩展条款责任及对条款内容认识模糊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正确使用已报备条款费率中设定的免赔额,不得随意变更。未正确使用已报备条款费率中相应的免赔额,属于未执行备案条款费率的行为。
二、 正确使用已报备条款费率中包含的附加条款及费率,不得随意修改、扩展。使用未报备的附加条款属于未向监管机关报备即擅自使用条款的行为。
三、对于中保协《纯风险损失率表-道路建筑工程》中有关“道路工程是指各种道路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包含的桥梁、隧道、挡土墙、高架桥等构筑物建设工程。但桥梁、隧道、挡土墙、高架桥等构筑物的工程价值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20%,否则应对这些项目单独适用损失率表”的表述,保监会《关于大地产险总公司承保福州绕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146号)明确,对工程价值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20%的桥梁、隧道、挡土墙、高架桥等构筑物应单独承保,其他部分仍适用试点条款费率。
本通知下发之后,对拒不遵照执行的保险机构,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