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6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了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我省已于2008年6月23日圆满完成新系统上线工作并正式启用。为保证新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功能
新系统启用后,原永兴元营销员管理系统停止使用,只保留协会组织考试功能。下列工作将通过新系统完成:《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生成、打印、换发、补发、查询、《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打印;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登记、变更、注销、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和培训记录管理。上述功能目前除培训记录尚未开通外,其余均已启用。
二、做好当前几项工作
(一)对于展业备案相关业务暂停期间通过考试或公司归属发生变动的人员营销员,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通过新系统为其打印和发放资格证书、进行展业备案,各公司应尽快通过新系统为其进行展业备案申请。各公司上线工作过程中出具的营销员委托展业临时证明自2008年7月15日起失效。
(二)各公司应通过新系统实时查看本公司营销员资格证书到期情况,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否则资格证书一旦过期,系统将自动注销,必须重新通过考试方可持证展业。对于新旧系统衔接期间过期失效的资格证书,各公司应尽快提交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复效手续。考虑到新系统启用初期需要时间熟悉和磨合,可复效证书实际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7月15日。
(三)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范办理诚信记录日常登记、申报工作。对营销员历史诚信记录,应尽快以省级分公司为统一口径进行补录或报送省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
三、做好日常管理维护
(一)各公司应确保新系统数据与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数据一致,否则将视同报送虚假数据处理。
(二)各公司应认真执行《福建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制定完善的系统管理办法,加强新系统管理,指定专人专岗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工作。经办人员应相对固定,避免频繁流动影响营销员管理工作。各公司应做好用户密码和营销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信息泄露给公司和营销员造成损害。
(三)新系统用户手册和操作方法可在进入系统后的主页面下载。各公司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陈书涵、林昕
电话:0591-87805129、0591-87828129
电子邮箱:circfjzj@163.com
附件:福建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四日
福建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3号令)和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工作方案》,结合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际情况,为保证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在我省正常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保险公司的权限与职责
保险公司负责通过新系统为所属保险营销员进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换发申请、《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的登记注册申请、打印、发放,诚信记录登记等管理工作。营销员人数较少的公司可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进行上述管理工作,人数较多的公司由地市级分支机构进行上述管理工作,具体情况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权限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可作为用户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系统;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新系统内无用户权限,只可作为终端访问者进行公众查询。
(二)主要职责
1. 查询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可作为用户完成对本机构辖内保险营销员各项信息的查询功能,并可以公众用户身份查询非本机构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相关信息。
2.《资格证书》的管理
到期换发:《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由其所属具有用户权限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新系统内对持有人的记录执行申请换发操作,并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变更、更换或补发:《资格证书》需要变更、更换或补发的,由其所属具有用户权限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新系统内对持有人的记录执行申请操作,并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3.《展业证》的管理
登记注册:已取得《资格证书》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人员,由其所属保险机构负责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其所属具有用户权限的保险机构在新系统内申请登记,待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新系统内登记后保险机构负责自行打印发放《展业证》。空白《展业证》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自行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厂家订购。
变更、更换或补发:《展业证》需变更、更换或补发的,根据证书持有人的申请由其所属具有用户权限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新系统内进行变更、补发或更换操作,并收回旧证,打印发放新证。
注销:对于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机构解除委托协议的,保险机构应收回《展业证》,具有用户权限的保险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新系统中进行注销操作;对于《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营销员,保险机构应收回《展业证》,并自《展业证》注销之日起不得接受其所代理的保险业务。
4.诚信记录的管理
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将该诚信记录录入系统。
投诉记录:保险机构受理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投诉,由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录入系统。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权限与职责
(一)权限
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用户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系统;省保险行业协会可进行功能操作,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只可查询资格证书信息。
(二)主要职责
1. 查询
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用户登录新系统完成对全省保险营销员的各项信息的查询功能。
2. 系统维护
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现行电子化考试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现行电子化考试系统与新系统的完全对接,确保新系统数据的完整准确。
3.《资格证书》的管理
生成: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集中通过新系统对全省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的统一生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空白《资格证书》由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管理。
到期换发、变更、更换或补发: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保险机构和未在保险机构从业的人员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新系统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注销: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依法不予换发或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授权,在新系统内注销其《资格证书》。
4.《展业证》的管理
登记注册: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通过新系统在20个工作日内对保险机构提交的《展业证》申请进行登记,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展业证》编号。
注销: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营销员,在新系统内注销其《展业证》。
5. 诚信记录的管理
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或通过其他途径知悉并取得相关材料后,经查实录入系统。
违法违规记录:保险营销员有《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材料或通过其他途径知悉并取得相关材料后,经查实录入系统。
投诉记录:保险监管部门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受理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投诉,由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录入系统。
三、福建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各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对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并负责对新系统内保险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四、本办法遇中国保监会政策调整,以新调整政策为准。
五、本办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