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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7〕10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精简,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法人许可证。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外的其它种类许可证由保监局送达和更换。

  二、在2007年8月31日前,各保险机构领取的许可证上所记载的事项未发生变更的,许可证仍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原许可证所载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20日前到保监局更换新的许可证。

  三、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四、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具体公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104(附件).doc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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