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66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调研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规章,滥用费率调节因子,违规降费争抢业务的问题。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车险条款费率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内容和费率规章。
二、各公司应当严格费率系数的使用。对符合条件可使用费率优惠系数的,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严禁滥用费率优惠系数随意打折,严禁不使用费率优惠系数直接打折。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无赔款优待系数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专门的制度强化对无赔款优待系数的管理,审慎使用,审慎核保,严禁对发生赔款车辆违规给予无赔款优待的费率下浮。
四、对商业车险附加险产品,各公司均不得免费赠送,同时也不得以提供附加值服务为名免费赠送加油卡、电话卡等有价证券。
五、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登记情况和使用性质执行费率标准。严禁随意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所有人,改变座位数、吨位数等方式低套费率进行承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应作为承保档案内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公司要严格业务流程管理,加强承保风险管控,堵塞管理漏洞,并建立录单、核保等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办人员失职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我局报告。
为规范我省车险市场秩序,我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及保险机构从严处罚外,还要追究上一级公司管理失控的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保险机构,我局将对其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直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各公司应将本文精神迅速传达至下辖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尽快完善制度、加强管控。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