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9〕9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管理,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办法》精神与要求传达到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销售人员及所属代理机构并逐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公司对产品说明会必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加强管理,应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于2009年10月1日前将指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我局。
我局将密切关注各公司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于执行《办法》不力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福建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福建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福建省(不含厦门)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开展的产品说明会均适用本办法。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原则上产品说明会应由各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及操作流程、产品宣传材料使用管理、讲解人员资质管理、讲课课件制作和使用管理、文字与声像档案保存管理、会前审批和会后备案的管理措施等内容。
五、产品说明会举办机构应在举办产品说明会前向公司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举办,申报材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品说明会拟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机构;
(二)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名单;
(三)产品说明会会议流程、讲解人员演示的课件讲义内容(如PPT)以及其他将在会场演示或散发的宣传资料。
六、营销员个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说明会。
七、产品说明会举办机构应在举办产品说明会后向公司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营销员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二)对于受邀人数较多的产品说明会,应保留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具体人数标准由各公司在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中规定)。声像资料应当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的情况。
八、各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档案资料,并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九、在产品说明会上所散发和使用的各类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或者经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讲解人员使用的讲课课件和讲义内容等应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上述材料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进行同业诋毁,不得与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产品说明会上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询。
十、各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资质管理,完善培训、资格认证、考核、惩戒、退出制度等,并对讲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严格把关。
十一、各公司应重视产品说明会参会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外泄。
十二、各公司应建立产品说明会巡查机制,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控力度,确保有关制度执行到位。
十三、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参会人员的人身安全。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