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9〕60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遏制违规批单退费引发的恶性竞争,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批单退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批改申请手续的规范管理
(一)批改申请只能由投保人提出,各保险公司只有在得到投保人明确意思表示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批单退费。
(二)投保人批改申请的提出以书面为据。投保人为单位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各保险公司不得受理单位投保人的下属单位或内设职能部门加盖下属单位或部门印章提出的申请批改;投保人为个人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批改申请书办理批单退费。
(四)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投保人批改申请书、委托书办理批单退费的,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证实第三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才可办理。对无法证实的,不得办理。
二、各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准确计算退保费,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也不得在保单合同要素未作变更的情况下出具批单进行退费。
三、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批单退费的资金支付
(一)批单退费款项必须以投保人为支付对象。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批单退费资金支付给投保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投保人为单位的,退费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投保单位账户。
(三)投保人为个人的,退费款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投保人本人银行卡或储蓄账户上,但以下三种情形,转账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用现金方式支付。
1.投保人申请退保部分险种的;
2.投保人申请批减保险金额的;
3.投保人申请注销保单、终止合同的。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现金支付管理,积极探索资金支付的非现金式管理,严禁以假退保险种、假批减保额、假注销保单方式通过个人业务套取现金。
(四)支付批单退费资金时,应按《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确认和留存投保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投保人提出批单退费申请但保费资金尚未缴交到保险公司账户的,各保险公司必须先全额收取保费后才能出具批单办理批改,严禁各保险公司采取直接冲减应收保费的方式处理。
四、各保险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批单退费的管理制度,对批单退费业务流程、核保规程、信息系统控制、财务处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切实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强化内控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保监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对本通知下发后仍存在以批单退费方式支付手续费、返还或套取费用,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保险公司应于2009年6月20日前向我局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