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6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2008年9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验收申请,对保险公司系统改造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各保险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
(三)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所有机构人工收费确认人员名单(包含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的要求,确保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各保险公司应及时把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精神传达到所有委托合作的代理机构,督促代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快系统改造进度,确保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工作并通过我局验收。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