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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8〕7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68号,以下简称《验收标准》)下发后,各公司均加紧了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的改造。经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将《验收标准》中“系统应将保费收费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保单操作时间打印在保单上”改为“系统应将保费收费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保单操作时间及POS交易参考号(支票号)打印在保单上”。作以上改变的原因是:在保单上打印POS交易参考号(支票号)可建立保单与刷卡小票(支票)一一对应关系,有利于投保人核对,也有利于稽核检查,防止在“见费出单”系统外出单。请各公司与总公司就变更事项进行沟通,尽快完成系统修改。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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