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特别是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以来,我省营销员持证上岗和展业备案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存在部分保险公司营销员展业备案管理不规范、不完善,导致目前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展业备案人数与公司实际有效人数产生一定差异。为加强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管理,防范行业风险,我局决定开展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成立展业备案问题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在全系统内展开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7月10日前向我局上报《展业备案工作自查自纠和整改措施表》(见附件1)。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在公司系统赋予业务人员代码(即“上工号”)前,先进行展业备案登记,方可委托营销员展业并支付佣金。
三、各公司应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下述营销员的展业备案信息及时予以注销:
(一)因严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被吊销《资格证书》的;
(二)《资格证书》未及时换发,过期失效的;
(三)委托代理协议期满未续签的;
(四)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
此外,对于没有销售新保单的持续时间超出公司相关规定,事实上已成为无效人力的营销员,各公司也应根据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及时注销其展业备案登记。
四、2009年6月底之前,各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历史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截至2009年4月末已离职人员和已入司人员完成展业备案注销和登记工作。2009年9月底之前,各公司应清理截至8月末的展业备案数据。自2009年10月起,各公司要建立增量数据常态化清理机制,每月初清理截至上月末的数据,使每月末展业备案人员与公司实有人员、展业备案系统体现人数与上报我局人数保持一致。
五、各公司要加强内部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工作,指定责任部门主办展业备案相关工作,人员岗位的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于2009年7月10日前向我局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今后该部门或人员变动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向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下一阶段,我局将联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各公司的展业备案数据清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对展业备案工作不及时、不规范、数据失真严重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实施处罚。
各公司在展业备案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
福建保监局联系人:陈书涵
电话:0591-87805129
传真:0591-87831206
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刘晓露
电话:0591-87805129
传真:0591-87831206
附件:1.展业备案工作自查自纠和整改措施表
2.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工作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名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展业备案工作自查自纠和整改措施表
2009年 月
展业备案人数 |
实际有效人数 |
应注销未注销人数 |
应备案未备案人数 |
整改措施和时限 | |||
(可续表) |
公司名称(盖章):
附件2:
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工作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名单
责任部门 |
岗位责任人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公司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