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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8〕8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福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现已启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录入、审核及查询等管理工作可通过该系统“诚信记录管理”模块进行。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产生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各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于2008年9月15日前予以申报和补录,并填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审核登记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于该日前上报我局。2008年9月1日后产生的营销员诚信记录要及时予以申报和登记,并按季报送统计表。

  二、各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遵照《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促进保险营销员诚信展业。

  三、各公司应于2008年9月15日前以传真方式向我局报送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分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陈书涵、林昕

  电话:0591-87805129、87828129

  传真:0591-87831206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6楼

  邮编:350003

  

  

  附件: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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