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9〕140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投标业务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福建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投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及时将《办法》传达到各分支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充分领会文件精神,增强依法合规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二、各公司应根据《办法》要求,切实落实保险投标业务分级管理、责任追究、承诺备案、车险费率报告等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强化跟踪落实。各公司应于12月25前将辖内机构投标第一责任人名单、负责备案及车险费率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名单报我局。
我局将密切关注《办法》的落实情况,对违反《办法》规定违规操作投标业务的机构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人:熊志刚
联系电话:87879128 传真:87871557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投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投标业务(含询价、竞争性谈判业务,以下简称投标业务)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参与各类保险投标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三条 下列投标业务适用本办法:
1.财产保险(含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及一切险):单笔保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或单笔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2.责任险:单笔责任限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单笔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3.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数量超过100台的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4.工程险:单笔保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单笔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5.其他险种:除上述险种外单次招标的单项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前款所称投标项目保费以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计算为准。
福建保监局将根据市场变化对规定的投标业务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招标要求可能引发投标争议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福建保监局报告。
第二章 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险投标业务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省级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级公司参与的保险投标业务和未设立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的保险投标业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级公司以及下属分支机构参与的保险投标业务。
第六条 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分公司)分管保险业务项目的高管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保险投标业务合规性负总责。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省级分公司或地市级中支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第三章 承诺、备案制度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险投标业务,每次均需由第一责任人签署投标业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留存备查。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参加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险投标业务的,中标的保险公司须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业务承诺书通过省级分公司报送到福建保监局备案。福建保监局视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车险费率报告制
第九条保险公司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车险投标业务的,应准确使用经审批的车险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
第十条 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投标业务外,凡费率优惠幅度超过基准费率20%(不含20%)的,应在开标日前2个工作日将投标文件正本中涉及费率优惠计算的内容报告福建保监局,报告应由投标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投标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确定适用费率调整时,须提交所有投保标的的上年度满期赔付率情况,并依此确定费率优惠幅度。对无法计算满期赔付率的,保险公司应坚持不低于基准费率80%(不含80%)的审慎原则承保。对无承保数据的公司,费率优惠幅度可参照有承保数据公司的算定结果执行。保险公司应积极促进理赔数据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制作规范的投标文书,询价(含口头询价)答复、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中应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提供不真实的经营数据、资质证明、服务业绩、机构网点数量等;
2.服务承诺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或者明显不切合实际、不合常规或无法兑现,误导招标方或询价方的;
3.承诺车险理赔免事故现场的。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使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3.赠送附加险种或其它险种;
4.以赠送汽油票、充值卡、礼品礼券、洗车卡(洗车服务)、消费积分等方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
5.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各类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承诺向招标方、询价方、招标中介机构等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6.诋毁同业,损害行业形象的;
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基准费率适用不当;
2.费率优惠幅度超出规定;
3.变更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条款的责任范围;
4.变更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条款的免赔率、免赔额;
5.保险标的折旧年限使用不当;
6.自行调整车辆新车购置价或承保保额的;7.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的案例作为理赔依据但不符合条款规定的;
8.对招标文件中未具体明确理赔项目,以自行假定的事实和金额进行测算,形成更高的理赔金额报价的;
9.共同保险方使用同一保险条款费率与本公司备案或审批条款费率不相符的;
10.其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招标方或招标方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提出的个性化保险方案,与经审批或备案的同类产品条款费率相冲突的,保险公司不得以特别约定等方式擅自变更或排除对已审批或备案条款费率的使用。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投标业务承诺书、投标文件副本及相关资料的保险公司,由福建保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由福建保监局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
第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无论中标与否,由福建保监局对投标业务第一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于保险公司,区分下列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由福建保监局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由福建保监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 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所列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由福建保监局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条 投标保险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承诺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投标保险公司弄虚作假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福建保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等产寿险共同经营领域的投标业务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福建保监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投标业务承诺书
投 标 业 务 承 诺 书
致 福建保监局: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公司名)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项目名)投标。现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恪尽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职责,投标文件已获本公司上级机构审查通过。
二、本公司投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中国保监会、福建保监局各项监管规定,符合行业自律公约要求。
三、本公司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合法合规。
四、本公司提供给监管部门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业务第一责任人:______________
(签名、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