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9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省保险业积极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作用,主动配合新农合制度建设,承保了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业务,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了参合农民因高额医疗费用而“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为确保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业务的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业务虽属商业保险业务,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参合农民多,承保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业务的特殊性,严格执行保监会颁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积极、稳健承保此项业务,既要有利于参合农民的利益、支持新农合制度建设,也要量力而行,保证此项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各公司承保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业务应取得总公司的书面认可。
二、各公司应在承保前深入调研当地新农合实施情况,如参合农民结构、医疗费用支出、前期赔付情况等,充分考虑国家新农合政策调整因素和医疗医药市场技术设备、价格变化情况,结合本公司的承保能力、管理能力及服务能力,依照公平性、充足性、充分性原则合理确定承保费率和保险责任,并须提供总公司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认可的书面意见后方可承保。承保后,应在1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有关承保情况。
三、各公司应充分认识经营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的风险,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或通过贴费等方式竞相低价竞争,亏损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由于此项业务仍处于不断试点探索阶段,经营期限原则上以1年为宜。
四、承保公司应及时跟踪研究国家新农合政策的发展和变化,依法合规开展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业务。承保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针对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的业务特点,制定顺畅、高效的业务流程,简化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及时足额赔付。
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业务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严禁各公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非法利益,严禁以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合同之外利益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业务。
六、保监局将加强对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参保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规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