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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保险业信访联系人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9〕14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保险业信访联系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请各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信访联系人名单(见附件)上报我局办公室。

  联 系 人:王凌

  联系电话:0591-87871590

  传 真:0591-87809128

  附件:信访联系人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公司信访联系人名单

姓名

职务

所在部门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人名称















总负责人















督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福建保险业信访联系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事项,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福建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福建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联系人制度是指福建保监局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之间建立的信访办理和联系机制。通过信访联系人制度,福建保监局可以及时掌握各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各公司可以全面了解我省保险行业信访工作动态。

第三条 福建保监局负责对各公司执行信访联系人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福建保监局办公室为全辖信访工作联系部门。

第四条 信访联系人制度的建立:

(一)各公司应指定一名联系信访工作的总负责人、一名督办人。总负责人应由公司班子成员担任,督办人应由公司部门经理或同级别人员担任。各公司还应指定一到二名熟悉信访工作的人员担任经办人。

(二)各公司应将联系信访工作的总负责人、督办人、经办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邮箱)书面报送福建保监局备案。如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报告。

(三)各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信访工作的管控力度,建立信访处理情况报告机制,全面掌握信访动态,及时对分支机构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公司应明确信访总负责人、督办人、经办人责任,制定信访工作职责并报福建保监局备案。各公司联系信访工作总负责人对本单位和系统的信访工作总负责,督办人对本单位和系统的信访工作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经办人负责与福建保监局进行日常信访工作的联系沟通,上报相关情况和数据,协调处理福建保监局转办的投诉件,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协调公司各部门、机构配合福建保监局开展信访举报核查。

第六条 各公司应及时向福建保监局报告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保险信访事项报告。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上访事项(信访人采用集体访或者在信访过程中采用过激行为的重大保险信访事件),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福建保监局报告。

(二)转办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报告。对福建保监局转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各公司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真实、详细,未能按时上报的,须提前向福建保监局说明原因。

(三) 投诉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及其他。各公司应按福建保监局《关于实行客户投诉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保监发〔2005〕91号)的要求,报送客户投诉情况季度分析材料和福建保监局日常信访工作要求报送的相关数据材料。

对各公司存在推诿、敷衍、拖延、 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福建保监局相关处理意见和本制度规定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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