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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投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8〕12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2005年9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保监发〔2005〕150号),依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对车险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11月,我局会同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车险投标专题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2006年1月,我局下发《关于加强车险投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保监发〔2006〕15号),要求建立车险投标业务省级分公司管理责任制度,切实规范车险投标行为。现针对近期车险投标业务出现的新问题,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车险投标业务的保费与赔款计算原则,确保计算结果的公平性。各公司应按照“先乘后加”原则计算保费和赔款。即:

  总保费=∑各险种按费率规章计算的标准保费×(1-优惠率)

  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标准保费=∑使用本条款险种的标准保费×费率

  总赔款=∑[各险种按条款规定计算的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以上计算过程中每步均应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结果也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招标文件对计算结果留位另有要求,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最后结果留位,但计算过程中每步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凡车险保费在40万元以上或承保车辆在100辆以上的招标项目,中标公司应在中标结果公布后3日内将投标书副本由省级分公司上报我局。

  三、各公司由主管车险的副总经理任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车险投标业务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的管理,确保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投标业务。

  我局对分支机构在车险投标业务中出现违规行为,除对该机构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外,还将追究省级分公司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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