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12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精神和现行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要求,现就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展业备案的相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展业限制。仅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展业时受多项限制。一是备案机构限制。只能在其住所地乡镇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进行备案,不得挂靠其他机构。二是销售地域限制。只能在其住所地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销售保险产品。三是销售产品限制。不得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应对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进行回访。未在当地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的保险公司,不得与仅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建立代理关系。
三、各保险公司应鼓励并积极组织仅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一步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请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要求,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考试和展业备案进行严格审核。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做好对本公司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解释宣导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