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9〕10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随着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商业性医疗保险特别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重叠问题日益突出,从而产生纠纷甚至诉讼,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整体形象。为妥善处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重叠问题,规范我省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理算工作,根据《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被保险人同时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同时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未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和使用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区别对待(即未实施差别费率)的,保险公司在理算赔款时,不应区别对待,即赔付时不得扣除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方面获得医疗费用赔偿,无法出具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的,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可提供加盖已报销单位公章的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原始医疗凭证收取机构的分割单等证明文件,并予以认可。
三、对于各公司现售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未实施差别费率且在条款中约定赔付时需扣除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支付的费用的,公司应向总公司申请改造该产品相关条款,待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再行销售。
四、本通知所称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与疾病医疗费用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