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0〕11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切实贯彻《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统计工作,提高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水平,我局制订了《福建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
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统计工作,提高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保监局以年度为单位,开展辖内的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的评比。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比对象为福建保监局辖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的评比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完成监管统计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分四项进行,每项设不同分值,满分为100分。
(一)统计制度建设考评标准(合计15分)
1.公司领导重视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有设立或指定负责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确定相关负责人、联系人和经办人,人员信息发生变更能及时报告(5分)。
2.统计工作人员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发生变动时,能认真办清交接手续。开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统计工作不中断、资料不紊乱(5分)。
3.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5分)。
(二)统计信息报送考评标准(合计40分)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福建保监局报送数据,包括每季度报送的保险中介监管业务报表数据等。数据的统计指标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保险中介监管要求(30分)。
2.在报送数据的同时,能对需要说明的项目附以简要说明,如对数据异常变动情况的说明等(8分)。
3.其他统计信息报送方面的工作(2分)。
(三)统计调查分析考评标准(合计35分)
1.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本公司的季度分析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10分)。
2.能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的保险中介业务调查及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能配合经济主管部门开展的经济普查工作(10分)。
3.能够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各类调查分析报告。提供的分析报告内容翔实丰富,质量高,针对性强,能为保险监管决策提供可靠的分析依据(10分)。
4.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举办的中介监管统计业务会议,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5分)。
(四)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改革完善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制度,改进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方法,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等(合计10分)。
第六条 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实行奖惩制度。福建保监局根据考评标准进行综合评分,通报考评结果,对先进的公司颁发奖状、奖金予以表扬,对落后的公司提出批评。
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考评不达标(总评分低于60分)的公司,福建保监局结合分类监管指标测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视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并责成公司调整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存在虚报、伪报、篡改保险中介统计信息数据行为或者拒绝接受统计检查或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机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视同考评不达标来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