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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9〕13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2009年7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后,我局立即转发了该通知,并就执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这段时间看,执行情况不甚理想,部分公司存在迟报、漏报情况。为严格执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和我局通知要求,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日内专报案件的有关报告、报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季报的有关报告、报表。若季度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应采取零报告。各公司应同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报送上述报告、报表至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jjcc@circ.gov.cn)。

  二、各公司应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原责任部门、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告。

  三、我局将对各公司执行该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的,将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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