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0〕1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近日,中国保监会已开发完成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并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已经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各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仍应严格落实《福建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闽保监发〔2008〕37号)中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课程、师资、学时等要求,采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我局将不定期检查各机构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实行从业人员有关证书换发与继续教育要求相挂钩制度。
三、为有效掌握各机构继续教育开展情况,我局决定建立相关报告制度。一是除经认证过的中国人寿、人保产险福建省分公司和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外,其他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启动继续教育时,均须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是自主培训还是委托培训,并提供全套培训资料。二是正式启动后,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我局报告次季度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课程表(见闽保监发〔2008〕37号附件4)。三是各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告上年度继续教育开展情况和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继续教育系统正式上线后,从事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为参训合格的人员填写培训证书中有关信息,并及时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登记培训信息。已认证过的机构应及时为受训人员补录历史信息。
五、各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做好或指导委托培训机构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相关档案的记录、保存工作,包括每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名称、授课讲师名单、培训对象范围、培训人数、培训费用、学员名单、学员对讲师授课质量评估表和学员课程反馈评估表、考核试卷等。无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不完整的,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将不予认可。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