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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9〕17号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实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料的安全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日 

 福建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料安全有序存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料是指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监考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考生报名资料(含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监控录相盘等。

  第三条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受托方,对考试相关资料进行妥善收集、整理、保管,并指导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做好资料整理和保管工作。福建保监局对考试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考试资料应建立档案。已通过考试的考生的报名资料应按照地区和科目分类收集,按资格证号排序,用档案盒封装,档案盒上注明考试科目、日期、地区、起止资格证号,并分年度、分科目、分地区归类存放。其他相关资料应分类收集,按产生时间顺序排列,用档案盒封装,档案盒上注明资料名称、日期。

  第五条 考试资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有专门的保管场地。保管场地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水等基本功能。未通过考试的考生的相关材料由考生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保管,已通过考试的考生的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按月移交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保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均应建立考试资料管理书面流程。

  第六条 考试资料的保管期限。未通过考试的考生的报名材料保管期限至少半年,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至少三年。保管起始日期为考试当天及换证当天。若遇特殊情况要改变保管期限,应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书面请示福建保监局。

  第七条 考试资料的销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资料的到期销毁,应建立销毁档案记录,遵照保密文件销毁程序,由两人监销。其中,销毁保管期限至少三年的有关资料时,福建保监局应派人参与。销毁情况应及时向福建保监局报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建保监局制定、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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