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办发〔2009〕25号
各处室:
《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颁布实施后,我局根据相关要求,研究制定了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规程、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配套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印发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9〕49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保险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保监局”)在辖区内,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处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是福建保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具体职责为:
1.负责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等工作;
2.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宜;
4.维护和更新福建保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5.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处室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更新、审查并提供本处室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负责与第三方沟通、确认及征求意见等;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福建保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一)福建保监局职能、地址、联系方式、处室设置、办事程序;
(二)福建保监局规范性文件;
(三)福建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
(四)福建保监局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五)福建保监局行政处罚结果;
(六)经福建保监局备案或审批,在福建保险市场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录;
(七)福建保监局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八)福建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九)福建保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保险机构福建分公司、在福建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福建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十三)福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福建保监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拟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纳入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实施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
福建保监局通过福建保监局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福建保监局可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福建保监局应及时向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
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
(一)信息是公文的,信息产生处室在文件发文稿纸上就该信息是否主动公开提出意见。在公文流转过程中,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意见进行审查,局领导审批。在公文签批过程中,如有疑义,须另附主动公开审批意见单,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信息不是公文的,如该信息属于福建保监局主动公开范围,信息产生处室应于该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福建保监局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批表》,会签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信息由办公室公开。重大事项应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原则上会签处室应于1日内完成会签,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或审批应于2日内完成,局务会应于5日内研究确定。审批后的信息,办公室应于2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福建保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原则上,福建保监局不受理口头申请,但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批,可延长答复的期限,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日。福建保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件完备、申请内容明确的,予以受理。否则,应告知申请人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2.办公室根据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填写《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审批表》),记录相关信息。
(二)办理
1.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对该信息是否已对外公开和是否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进行审查,如已公开或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拟写回复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后,回复申请人。
经审查认为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且申请内容属于各处室职能范围的,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将《依申请公开审批表》送达信息产生处室,由信息产生处室办理该申请的答复事宜。
2.信息产生处室收到《依申请公开审批表》后,应对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符合公开条件、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进行审查,并于收到《依申请公开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拟写回复或办理意见,会签法制处和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批后发布。重大事项应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如审查认为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的,信息产生处室应拟写征求意见函和告知书,报本处室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信息产生处室向第三方发送征求意见函,由办公室向申请人发送告知书。信息产生处室根据第三方答复意见起草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包括是否应予公开及理由,会签法制处和办公室后,按上述审批流程办理。审批结束后,信息产生处室应于1日内将最终回复意见交办公室。
会签和审批时限与主动公开相同。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的要求,如申请的信息需提交局务会的,以及其他需办理延期申请的,信息产生处室应办理延期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时,应当会签办公室,报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延期答复的信息,须于延期之日起13日内将最终回复意见交办公室。
(三)回复
办公室应根据信息产生处室回复意见,于2日内制作回复意见书,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反馈。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回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
(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二)如已对外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如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福建保监局公开范围,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还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信息经审查认为不适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及理由。
(五)申请的信息经审查认为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及理由。
(六)申请的信息经审查不涉及上述情况,公开相关申请内容。
第十一条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福建保监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二条 福建保监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福建保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福建保监局予以更正的,应当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需更正、无权更正或者难以证明确有错误不应更正的,除无法联络申请人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时限为“工作日”。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一)福建保监局职能、地址、联系方式、处室设置、办事程序;
(二)福建保监局规范性文件;
(三)福建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
(四)福建保监局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福建保监局行政处罚结果;
(六)经福建保监局备案或审批,在福建保险市场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录;
(七)福建保监局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八)福建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九)福建保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保险机构福建分公司、在福建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福建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十三)福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建保监局办公室是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对外公开管理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工作。
三、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
根据规定,福建保监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政府信息的发布方式
(一)福建保监局网站(fujian.circ.gov.cn)。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在福建保监局网站在线申请。申请登录福建保监局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模块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功能,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保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模块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后打印成纸质文件,附身份证明材料后以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至福建保监局。
(三)口头申请。福建保监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福建保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福建保监局根据情况做出以下答复:
(一)属于福建保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福建保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福建保监局经向福建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立项许可申请,按当地标准,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七、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福建保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福建保监局纪检监察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或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福建保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保障部门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保障部门 |
概况简介 |
福建保监局职能 |
办公室 | |
福建保监局 局领导情况 |
办公室 | ||
福建保监局 内设处室职能 |
办公室 | ||
办事程序 |
福建保监局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
办公室 | |
信访投诉方式 |
办公室 | ||
纪检监察举报指南 |
人教处 | ||
规划计划 |
福建保险业 发展规划纲要 |
统研处 | |
福建保监局 年度工作计划 |
办公室 | ||
统计信息 |
统计数据 |
福建保险业基本经营情况 |
统研处 |
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保费收入情况 |
统研处 | ||
人身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保费收入情况 |
统研处 | ||
行政规范 |
规范性文件 |
办公室 | |
监管要求解读 |
起草处室主办,法制处会办 | ||
其它 |
法制处 |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 |
事项、依据、 材料、条件、期限 |
办公室 |
行政许可文本 |
办公室 | ||
行政许可流程(指南) |
机构类 |
办公室 | |
人员类 |
办公室 | ||
行政许可结果公布 |
办公室 | ||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中介处 |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资格申请 |
办公室 | |
行政检查 |
现场和非现场 检查制度、计划 |
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 | |
行政处罚 |
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
办公室 | |
行政收费 |
项目、标准及依据 |
办公室 | |
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 |
办公室 | ||
工作动态 |
日常工作动态 |
新闻发布 |
办公室 |
公告通知 |
公文类由办公室采集,非公文类由主办处室提供 | ||
信访投诉基本情况 |
办公室 | ||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情况 |
中介处 | ||
工作人员录用 |
录用计划 |
人教处 | |
实施情况 |
人教处 | ||
政府采购情况 |
办公室 | ||
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
办公室 | ||
条款费率 |
经备案的 保险产品目录 |
产险处、寿险处 | |
保险机构 |
保险公司 |
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
产险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信息系统) |
人身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
寿险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信息系统) | ||
外国保险机构 福建代表处 |
外国保险机构福建代表处 |
办公室 | |
保险中介公司 |
保险代理公司 |
中介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 |
保险经纪公司 | |||
保险公估公司 | |||
保险兼业代理公司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