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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9〕5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我省雇主责任保险(下称“雇主责任险”)业务发展较快,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雇主责任险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一些保险公司不规范经营、粗放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给行业经营带来风险隐患。为加强我省雇主责任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雇主责任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雇主责任险的承保管理,确保业务稳健经营(一)严格实行实名制承保。从2009年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签发雇主责任险保单承保时必须严格实行实名制,每张保单的雇员名单信息必须登记造册,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二)严格基础信息管理。各保险公司出具的每张雇主责任险保单的雇员名单信息必须全部录入公司业务系统,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实时查询。
  二、各保险公司要重新备案雇主责任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各保险公司要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修订完善本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费率,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条款费率的备案工作。修改完善条款费率时,应着重考虑以下事项:
  (一)严格规范投保方式。为防范雇主责任险未实名投保所带来的部分人员投保全体人员受益的经营风险,各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中应明确限定按雇员名单投保方式,并根据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二)明确保险赔偿处理。各保险公司应在赔偿处理中明确只对列入雇员名单承保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单项下的索赔时,对未列入承保雇员名单的出险雇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格规范权利义务。各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应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投保企业人员增减变动与保险公司批改承保要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三、各保险公司要完善内控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监管部门备案的雇主责任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特别约定、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排除已备案的条款费率。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雇主责任险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系统管理手段,将监管要求落实固化至业务系统,加强对雇主责任险业务的实时动态监测和分析,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增强各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的规范经营意识。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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