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0〕6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根据市场反映,个别企事业单位在保险招标项目中,要求参与竞价的保险公司以“利益分享”方式(指当该项业务的实际赔付率未达到某一特定比例时,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将差额部分按保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投保单位)报价应标。保险公司以“利益分享”方式承保保险业务的行为,违背了保险原理,违反了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加大了行业经营风险。为了遏止此类作法在市场上蔓延,我局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各保险公司以“利益分享”或类似方式承保保险业务。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