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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办发〔2011〕1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近期,我局陆续发现部分公司和个人在填写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政处罚行为,强化执行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回执

  (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 “收件人”一栏签名,并填写送达时间。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当事人单位公章。

  (二)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填写完整的送达回证传真至福建保监局,原件随后邮寄至福建保监局。传真号码和邮寄地址已经在送达回证上标明。

  二、关于陈述和申辩

  (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以向福建保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陈述和申辩材料应当有明确的诉求、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当事人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应当加盖当事人单位公章。当事人为个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应当由当事人亲笔签名。

  三、关于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也可以放弃听证,选择陈述和申辩。

  四、关于罚款的缴纳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罚款,及时将缴款凭证传真至福建保监局备查。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缴纳罚款。严禁单位为个人缴纳罚款。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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