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1〕3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切实做好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2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部署,根据总公司的安排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要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自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各公司要立即成立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领导组织,并在2011年3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联系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我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公司应尽快制定自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责任追究等内容;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部署,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办督查。各公司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督办抽查下级机构自查和整改开展情况。工作组现场抽查应不少于40%的辖内分支机构,同时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覆盖面的代表性。
四、做好整改和处理。各公司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另一方面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
五、规范报送自查报告。各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本级和辖内分支机构自查情况报告和附表汇总后,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一并报送我局。报告内容及附表(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填制应符合规范,自查报告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签字。我局将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陈丽、刘可香
联系电话:87871590、8781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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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