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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1〕3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切实做好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2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部署,根据总公司的安排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要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自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各公司要立即成立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领导组织,并在2011年3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联系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我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公司应尽快制定自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责任追究等内容;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部署,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办督查。各公司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督办抽查下级机构自查和整改开展情况。工作组现场抽查应不少于40%的辖内分支机构,同时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覆盖面的代表性。

  四、做好整改和处理。各公司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另一方面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

  五、规范报送自查报告。各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本级和辖内分支机构自查情况报告和附表汇总后,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一并报送我局。报告内容及附表(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填制应符合规范,自查报告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签字。我局将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陈丽、刘可香

  联系电话:87871590、87811393

  电子邮箱:circ_bgs@163.com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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