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0〕124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当前,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呈现出向好趋势,保险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行业经营效益明显上升。但全行业发展基础还不牢固,通过虚列营业费用争夺业务的现象有所抬头,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遏制保险公司虚列营业费用的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现就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假记载业务及管理费,虚列费用。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费用报销的管理,员工的费用报销事项应与其在公司所从事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相关性、合理性。各公司要严格区分公司员工和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严禁保险代理人在公司直接或变相报销费用。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员工发生的费用报销事项、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绩效奖金),一律通过网银打卡方式支付至报销人(员工)银行账户(1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除外)。对外支付费用时,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必须使用网上银行转账或银行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且收款人户名必须与发票提供方的名称一致。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的,必须在支票上加盖“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进行转账支票完整扫描,后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四、自2011年起,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季度初20日内,向我局报送以中支公司为单位的业务及管理费全科目本季度预算情况、上季度预算偏差情况及改进控制措施,切实提高公司费用预算内控管理水平。
五、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虚列费用问题,切实加强内控管理,积极推进费用支付的省级集中管理。要不断健全内部稽核组织,加强内部稽核力量,强化对分支机构业务及管理费列支真实性的稽核,严查虚列费用贴补手续费、假票据、假账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我局对不按要求执行,仍然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违法机构、违法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