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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0〕13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福建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支持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管理,建立相关监督指导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社团组织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力争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将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望的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组织,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创新的阵地,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

  二、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性质宗旨

  保险业社团组织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三、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管理体制

  (一)保险业社团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福建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管理在福建(不含厦门)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业社团组织,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各级保险业社团组织要自觉接受福建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完成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福建保监局支持保险业社团组织自主办会,鼓励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发展纳入福建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社团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社团组织;及时传达通报有关保险方针政策、市场发展情况、监管工作重点和行政处罚情况,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二)保险业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保险发展需求,设立地市级保险业社团组织。省级、地市级保险业社团组织之间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分别加入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依照其章程和规定,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保险业社团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地市级保险业社团组织可挂靠当地有关部门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可对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保险业社团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种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等。

  四、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

  (一)保险行业协会。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突出自律作用。一是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惩戒措施,也可提请福建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二是接受福建保监局或会员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三是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惩戒失信行为。

  2.履行好服务职能。一是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会员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二是经福建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三是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行业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五是承办福建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福建保监局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二是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三是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福建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保险学会。各级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学术信息交流、组织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为会员与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一是通过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形式,促进保险业内以及保险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理论创新。二是参与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的研究,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风险防范建言献策。三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四是促进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五是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六是参与志书编纂。受福建保监局的委托,组织本行业年鉴、志书的编纂工作。

  2.拓宽学会的服务渠道。一是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二是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建立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四是经福建保监局授权和委托,承办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五、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组织机构

  (一)组织体系。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1.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4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社团组织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情况特殊,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常务理事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其继任者可直接接任其社团组织职务。

  3.专业委员会。保险业社团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社团组织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可由秘书长提名继任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社团组织秘书处办理。

  4.秘书处。秘书处是保险业社团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上述职责和工作机制由社团组织自行制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人员管理。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可参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行制定。

  1.会长。保险业社团组织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福建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其中以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出任的会长、副会长,若在社团组织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继任负责人是否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社团组织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并符合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主要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交社团组织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聘任、聘用社团组织各类专职人员;签发社团组织重要文件和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秘书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职责由社团组织章程制定。秘书长人选可以由福建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提前离任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提前离任后,若暂时无法聘任新秘书长的,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

  社团组织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可以是选聘的专职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提名的兼职人员,每届任期4年。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并进行适当分工,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组织所在会员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并做好有关工作。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后通过。兼职副秘书长因故提前离任的,其所在会员单位可另行派员直接接任。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社团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职业化,取消企业派驻人员制度。社团组织应注重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的合理化,加强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争取建设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社团组织队伍,保证社团组织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

  六、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会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成立、在福建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开展保险经营活动的省、市级保险公司应分别加入当地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体现自律意愿,提出服务需求。凡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福建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地市保险协会作为省协会的特别会员。

  保险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保险业经营性机构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教育单位及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会员按照章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社团组织事项的表决权,有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并优先获得社团组织服务。会员应大力支持社团组织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事项,应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七、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经费管理

  保险业社团组织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其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社团组织经费额度。社团组织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二)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社团组织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确定收取比例。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处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入社团组织章程或单独制定。社团组织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社团组织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应对在社团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大型活动经费。社团组织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应从社团组织会费中列支。社团组织经费不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

  (四)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社团组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其它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社团组织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五)工资及福利。社团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团组织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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