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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产险公司业务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1〕89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产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内控水平,增强行业防范风险能力,规范产险市场竞争秩序,我局就加强辖内产险公司业务集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通过监管推动、系统改造、流程再造、完善制度,推进各产险公司接报案、核保、核赔、非车险录单等关键经营环节的集中运营,提升行业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安排、整体推进”。各公司应积极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规划,科学实施。对已达到集中管理要求的,要进一步完善、提升,对尚未实现集中管理的,要认真研究,积极行动,平稳推进业务集中管理工作。

  二是坚持“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各公司应着眼于风险点管控,在满足监管部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管理水平,优化各集中管理项目推进方案,合理调配资源,处理好逻辑集中与物理集中的关系,积极创新集中管理模式。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适度从快”。各公司应全面统筹内部集中管理的规划安排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争取总公司支持,适当调整规划安排,积极稳妥,把握节奏,适度加快各集中管理项目推进的进度。

  三、主要内容

  (一)核保省级集中

  在总公司授权的核保权限内,省公司逐步上收三、四级分支机构的最终核保权限(包括全险种的承保核保和批改核保),不断提高由省公司最终核保业务的占比。各公司应加强核保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加快业务处理系统改造,重新修订集中核保细则和规程,确保核保省级集中的有效运行。

  (二)理赔省级集中

  省公司对接报案、查勘调度、配件价格应实施统一集中管理。统一上收案件注销、注销恢复、重开赔案、超期案件的权限。区分险种根据案件性质或案件金额逐步实现核赔权限省级集中,稳步提高由省公司最终核赔案件的占比。省公司应强化对理赔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辖内分支机构执行统一标准。

  (三)非车险出单地市级集中管理

  省公司应逐步将非车险出单工作统一集中到地市级(三级)机构或以上。由地市级(三级)机构统一接收投保资料、录入保单,核保通过后再由相应各级机构进行打印制单。鼓励各公司针对部分险种中实施打印制单集中管理工作,上收四级机构、专兼业代理机构、远程出单点打印制单权限。

  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个地市进行试点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业务集中管理工作,及早部署、精心安排,认真贯彻各项要求。各公司应成立由省公司分管负责人牵头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组织推动集中管理工作。

  (二)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高度重视集中管理的制度研究与制定,筑牢集中管理的基础。

  (三)各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推进业务集中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产险处。

  联系 人:熊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871533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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