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2〕3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对截至2011年底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17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3件(详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另行注明废止时间的除外。
三、对现行有效的1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建立福建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保监发〔2004〕69号)第八条第一款“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
(二)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产品管理的通知》(闽保监发〔2005〕197号)中“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及《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第3号)等有关规定”。原因为《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已失效。
(三)将《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7〕128号)第二部分修改为“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办理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手续”。
(四)将《关于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的通知》(保监闽发〔2001〕206号)第二条删除“并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出单,必须事前向我办备案”的规定。
(五)将《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的意见》(保监闽发〔2002〕246号)第二条“……二是必须与兼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等。”修改为“……二是必须与兼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等。”
(六)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7〕121号)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的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以下称800元、1200元为基本缴费数)”修改为“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的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5000元(以下称3000元、5000元为基本缴费数)”,并删除第一条第二款。
(七)将《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4〕132号)第一条“(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原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停止使用);(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六)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修改为“(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审批)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其他能证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六)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八)拟委托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及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九)福建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的请示文件及换证申报表(见附件2)(二)保险兼业代理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修改为“(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的请示报告及换证申请表;(二)保险兼业代理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四)前3年该机构开具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发票复印件及相关发票领购证明。”
第四条删除“鉴于多数保险兼业代理人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软件,申报数据盘可委托拟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代为制作”的规定。
(八)将《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闽保监发〔2006〕105号)第一条“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所辖营业网点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支行以上机构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修改为“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九)将《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6〕75号)第四条删除。
(十)将《关于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展业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124号)第一条删除。
(十一)将《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37号)第三条删除。
(十二)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将《关于印发《福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80号)的《实施细则》第五条修改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负责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表彰记录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十九条删除。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申报机构主要是指各级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机构主要是指省保险行业协会。”
(十三)将《关于严厉查处境外保险公司非法经营境内保险业务活动的通知》(保监闽发〔2002〕12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
(十四)对《关于严格执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135号)第一点修改为“各公司应同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报送上述报告、报表至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jjcc@circ.gov.cn)”
(十五)将《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85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修改为“联系人:林霞、王焕平 联系电话:0591-87805386、87857266 电子邮箱:fjjcc@circ.gov.cn”。
(十六)将《关于转发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保监发〔2010〕34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修改为“联系人:林霞、王焕平 联系电话:0591-87805386、87857266 电子邮箱:fjjcc@circ.gov.cn”。
附件:1.福建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保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