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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新产品售前培训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2〕10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从源头上防范销售误导风险,有效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新产品售前培训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新产品售前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认真组织学习该指引精神,贯彻落实各项要求,从源头上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二、各公司应根据该指引内容,结合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应于2013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银保专管员和兼业、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相关培训工作应参照本指引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2年12月6日
  
  

  

  福建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新产品售前培训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新产品售前培训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福建辖内(不含厦门,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销售资格,与各人身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并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人代理渠道营销员、电话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

  本指引所称新产品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拟于福建辖内销售,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人身险产品。

  第四条 对于新入司(含同业引进)销售人员的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的培训工作应按照本指引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主办(管)部门具体负责新产品售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培训讲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培训课件的制作与审核、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以及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制定与落实等。

  第六条 新产品售前培训讲师资格应当由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认定,根据不同新产品销售难易程度,从学历水平、从业经历、授课能力和职业操守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水平与从业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诚信行为记录,并通过省级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的授课资格系统培训和严格考核。原则上研究生学历的讲师至少要有1年以上从业经历;本科学历的讲师至少要有2年以上从业经历;大专学历的讲师至少要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中专(高中)学历的讲师至少要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各公司应加强对培训讲师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详细记录其受训、授课和考核情况并存档备查,保持讲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新产品售前培训课件及相关培训资料应当由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上机构审核确定,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产品售前培训课件应当包括保险合同条款解读、产品特色解读、宣传用语解读、合规诚信解读等具体内容,且授课内容须形成详实的文字稿。严禁各级分支机构和培训讲师擅自变更培训课件及相关培训资料的内容。

  各公司应当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要求培训讲师严格按照公司审定的培训课件授课,严禁偏离课件内容作不当阐述。

  第八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统一制定新产品售前培训计划。各级分支机构可根据省级分公司培训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培训方案,报经省级分公司批准后实施。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授课讲师、培训课程及课时、考核安排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新产品售前培训应当保证足够课时,其中,对产品知识的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1个小时,对合规诚信的教育课时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

  第十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方案)、培训课件、培训通知、销售人员培训考核登记表、培训学员签到表、考核记录表、教学评估表、培训现场录音及照片资料等。

  培训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新产品售前培训结束后,应由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认可的考官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官原则上应由培训讲师和相关内勤人员担任。每场考试中,考官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新产品售前考核规则,严肃考试纪律,并配置相应的考核工具。

  第十三条 考核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笔试侧重考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面试可以采用现场、视频及电话等形式,侧重销售场景实务模拟。考核重点考察参训人员对新产品的产品责任、除外责任、投保实务以及产品利益等内容是否表述完整、准确,是否充分提示保险产品及其购买过程可能涉及的风险,是否存在对条款理解不准确、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客户的情形,是否有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表述。

  第十四条 新产品售前培训考核中,笔试和面试有一项未通过者,即视为考核不合格,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四章 销售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参加新产品售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授予新产品销售资格,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授予新产品销售资格,未取得新产品销售资格的人员不得销售相应产品。
  第十六条 对于已获得销售资格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严重误导或其他品质问题的,经查实后须予以取消销售资格,并对其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予核准其销售资格。

  第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强化系统管控,逐步实现新产品销售资格的系统自动排查控制功能。对暂时无法实现的,应通过发放销售资格证书、柜面人工控制、复核复检等方式落实销售资格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新产品售前培训相关内控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新产品售前培训工作的事前规划指导、事中督导巡查和事后评估总结,防止新产品售前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第二十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培训主办(管)部门、培训讲师和考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因主办(管)部门和讲师、考官等工作渎职、失职,导致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中,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相关培训讲师和考官资格,并追究主办(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银邮代理渠道客户经理(专管员)开展新产品培训,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指引的,福建保监局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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