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修订《关于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2〕5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关于加强福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闽保监发〔2010〕1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对规范我省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保险业社团组织还存在一些管理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为此,我局决定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将社团组织的管理机制调整为专职会长或专职秘书长负责制,请各社团组织按照相关的流程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

  一、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归属

  删除《指导意见》中“社团组织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重新界定为:保险社团组织设专职会长的,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保险社团组织未设专职会长的,实行专职秘书长负责制,专职秘书长为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

  二、关于会长的主要职责

  会长的主要职责界定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交社团组织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若会长为专职会长,可主持社团组织全面工作,负责聘任、聘用社团组织各类专职人员,签发社团组织重要文件等相关职责。

  三、关于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保险社团组织设专职会长的,秘书长协助专职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职责由社团组织章程制定。保险社团组织未设专职会长的,专职秘书长主持社团组织全面工作,享有推动社团组织工作的人权、事权、财权,主要职责包括: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社团组织各项文件;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聘任、聘用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