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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1〕107号

     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厦门银行泉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合)资银行福州分行: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发布以来,我省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省银保市场秩序总体呈现不断好转的态势。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加强我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任何未取得相关合法资格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切保险销售活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之前,不得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包括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营销人员)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之前,不得销售保险产品。

  二、加强合作模式管理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合作开展银保业务,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维护双方正当权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开展业务合作,不应片面为获取银保销售渠道和追求保费规模开展有关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除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指导、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外,不得直接参与商业银行网点保险产品销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协助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产品的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工作,换取合作银行网点的准入权或相应的代理保费规模。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其网点驻点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向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提供银行柜员制服或银行工作胸牌,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银行产品的销售及客户服务工作,包括协助揽储、销售理财产品、网点大堂咨询服务等。二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在开展合作中应当重视客户信息的共享与保护。保险公司有权获取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的投保客户资料,并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客户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投保客户资料,不得隐瞒或篡改有关信息。如果因商业银行拒绝提供客户资料或提供虚假客户资料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开展客户回访,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商业银行责任。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以防范不规范销售行为发生,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一是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犹豫期、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二是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准确评估客户缴费能力与实际需求,不得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产品;对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不得以发放贷款、给予授信额度或信贷利率优惠等为条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应严格确保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尊重客户投保意愿,对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以将代理手续费与保单退保率合理挂钩,以确保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尊重客户投保意愿、防范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引发的退保风险。四是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代投保人代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五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印制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四、加强代理费用管理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防止出现商业贿赂、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促进银保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二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合作协议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取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加强银保电销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加强银行渠道电话营销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一是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通过电话营销的保险产品,必须是在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专属产品,该保险产品只能用于电话销售,不得通过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二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统一对电话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的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电话销售技能、职业道德等。对于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电话销售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三是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将电话营销完整通话过程录音并备份存档,成交件保存时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十年。未成交件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四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加强电话营销业务品质管理,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明确告知客户其保险代理性质和保险产品属性,并完善投保审核流程,加强客户回访工作,确保在电话营销流程中不出现欺骗、误导客户或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重大事件管理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福建保监局和福建银监局报告。

  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与沟通交流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自觉维护银保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

  八、加强监督检查

  福建保监局与福建银监局将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协作,加强监管,督促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与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大对银行保险双方“窗口指导”力度,并适时开展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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