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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准入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2〕66号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准入管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暂停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准入工作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主营业务,将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金融类机构和非金融类机构。本《通知》所提及的金融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邮政等;非金融类机构又可分为汽车销售、汽车运输、汽车修理及服务和其他。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精神,我局决定暂停辖内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同时,依法从严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延续申请等保险兼业代理申报事项。

  我局保险兼业代理申报事项工作要求详见附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报事项可委托办理

  1.金融类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可以由其省级机构统一代为申报;未设立省级机构的银行,可由总行指定一家机构代为办理;法人设在福州的银行,其分支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由总行统一代为申报。

  2.非金融类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事项,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

  3.申报机构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受托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职责,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对经我局审核,代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失且每个季度超过3次的,将被暂停3个月的代办资格。

  三、强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收到许可证或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证的,须在领证后的20日内在我局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

  2.许可证应放置于兼业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关注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日,最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4.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发现之日起20日内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及时向我局重新申领。

  四、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行为的监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制客户投保指定保险公司;

  2.强制捆绑销售险种;

  3.误导或诱导销售;

  4.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有关声明;

  5.隐瞒或篡改投保客户资料;

  6.擅自印制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7.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代理保险业务收支情况;

  8.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取合作协议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9.通过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为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

  10.骗取或协助骗取保险赔款;

  11.阻挠、妨碍保险监管机关检查;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我局将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保险业务,直至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依法追究相关合作保险机构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福建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申报事项工作指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

  申报事项工作指引

  
  
  

  福建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申报工作包括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增加或变更兼业代理险种、许可证名称或地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等事项。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需提供的材料:

  1.请示文件(红头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年检有效);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年检有效);

  5.委托书;

  6.拟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保险意向书;

  7.申请机构的持证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和用工合同复印件;

  8.银行类申请机构还需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申请机构还需有中国保监会关于批准申请机构总公司与其合作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相关文件;非金融类申请机构需提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9.福建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或变更兼业代理险种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自身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增加代理险种的,需提供的材料:

  1.请示文件(红头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年检有效);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年检有效);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6.新增保险业务来源的说明;

  7.委托书;

  8.过往保险业务台账和业务档案样本;

  9.过往保险业务发票开具情况;

  10.申请机构的持证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和用工合同复印件;

  11.福建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证名称或地址变更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报告文件(红头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申报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新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委托书;

  7.《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8.福建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拟延续的,应最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一)需提供的材料:

  1.请示文件(红头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年检有效);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年检有效);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6.委托书;

  7.申请机构的持证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和用工合同复印件;

  8.申请延续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代理保险业务台账、开具的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发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

  9.记载领用保险代理手续费发票所有的发票领购簿或发票缴销登记表复印件;

  10.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11.福建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不予延续: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机构销售保险的业务人员未按要求持证;

  3.主营业务不能正常经营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4.保险监管部门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福建保监局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许可证有效期满依法不予延续的;

  3.许可证被保险监管部门撤销、撤回或依法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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