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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1〕119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营业保证金、从业人员未全员持证等违规现象有所增加。为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水平,现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统称“监管规定”)中若干法规要求再次予以重申,请各机构严格执行。

  一、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之前已设立、注册资本未达现行最低限额要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设定了最迟须于2012年9月30日补足的过渡期。届时,注册资本仍未达标的,我局将不予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二、有关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各法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没有申请延续的,我局将不予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三、有关缴纳监管费的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数,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若所计算出的本年预缴数低于基本缴费额,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我局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不予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四、有关投保职业险或缴存保证金的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如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该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该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时,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我局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保险公估机构,我局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五、有关业务人员持证的要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主要指业务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的,我局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公估机构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的,我局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今后,我局将加大对监管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反法规的机构予以严肃查处。请各机构认真对照法规要求,积极予以自查整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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