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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2〕2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防范化解洗钱风险,促进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防范化解洗钱风险,促进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 福建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相关部门及福建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体系中。

  第五条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保险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向福建保监局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时,向福建保监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交开业验收报告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二)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三)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四)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要求;

  (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福建保监局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三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制定或修改反洗钱实施细则的,于发布新细则之日起10日内由省级分公司向福建保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开展。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向福建保监局报送省本级反洗钱机构设置、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及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反洗钱负责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省级以下机构或岗位参照执行:

  (一)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同时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课时的反洗钱培训,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应按规定予以保存。

  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内部检查,其中每年接受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内部检查的地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数量不少于该公司该层级机构总数的30%。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处置应急机制,妥善处置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洗钱案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双介质形式,向福建保监局报送反洗钱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现以下事项后,应当在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福建保监局报告:

  (一) 与涉恐活动有关的明确线索;

  (二) 大额、可疑交易中可能涉嫌犯罪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发现后的10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报告:

  (一)分支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分支机构或其客户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报送以下工作信息: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工作量;

  (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开发、宣传培训、内部审计、配合外部调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三)对反洗钱工作的投入情况,即为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直接支出的成本、费用等;

  (四)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罚等情况。

  (五)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半年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福建保监局提交上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情况;

  (二)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三)上年度因反洗钱受到相关部门检查或处罚的情况;

  (四)与反洗钱有关的内部审计或内部检查情况;

  (五)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或运行情况;

  (六)反洗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与反洗钱有关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或声明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三)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类保险兼业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客户信息,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保险行业协会反洗钱工作

  
 

  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保险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参照执行:

  (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三)及时向福建保监局报告反洗钱相关的重大事件,向福建保监局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中包含年度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保监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福建保监局辖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福建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对外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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