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07〕14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有效落实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原由保监会收缴的非税收入将由我局负责收缴。具体收缴项目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资格证书工本费;由我局处罚产生的罚没收入。
二、收缴办法
(一)业务监管费的征收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取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的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收费标准为其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向我局缴款,收费标准每年每证500元。征收从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换发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三年有效期内业务监管费的缴纳依据。
各保险公司负责通知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监管费。银行、邮储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由其省级机构统一收取后一并上缴我局。
(二)考试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
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考试费、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按期缴入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罚没收入
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由我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费方式
我局执行非税收入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
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具体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
请各公司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采取责令其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