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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皖保监发〔2005〕2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实施全面持续动态实时保险监管,提供差异化监管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安徽保监局决定实施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现将《安徽保监局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保险公司认真学习,积极配合,确保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保监局反馈。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安徽保监局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面持续动态实时保险监管,及时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安徽省保险市场风险,提高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安徽保监局决定实施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

  第二条安徽保监局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是指针对安徽省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具体监管人员作为监管员,全面评价和监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管建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第三条保险专职监管员制度是以风险监控为核心,以内部控制为主线,以促进全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目的,针对各保险公司存在的个性化问题,为被监管对象提供差异化监管服务,全面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工作。

  第四条保险专职监管员实行定期轮换制。轮换前,专职监管员应写出对所联系的保险公司的全面监管报告。所联系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局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报告专职监管员的工作、品德、廉政等方面的情况。

  

  主要职责

  

  第五条保险专职监管员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对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及时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努力为保险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保险专职监管员要主动介入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掌握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七条保险专职监管员要定期分析和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保险专职监管员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方式,实现对被监管对象的全面持续动态实时监管。

  

  非现场监管

  

  第九条保险专职监管员建立保险公司基础档案,内容涵盖保险公司机构、产品、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和营销员、客户回访、内部控制和业务发展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保险专职监管员监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经营控制、财务会计控制、资金运用控制、业务流程控制、单证和印签管理控制、人事和劳动管理控制、计算机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控制等,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保险专职监管员定期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保险公司出现的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质疑和询问,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保险专职监管员应主动深入保险公司,通过参加保险公司召开的有关业务、经营的各种重要会议等途径,如季度和年度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等,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保险专职监管员作为主查人员,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

  现场检查结束后,专职监管员应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提出具体监管意见,报告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后实施。

  第十四条保险专职监管员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约见谈话,向保险公司反馈监管意见,并听取保险公司的具体意见建议。必要时局领导、处室负责人参加。

  

  保险公司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支持和协助专职监管员开展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专职监管员的联系人。联系人应将保险公司出台的重要管理规定、重大业务推动方案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专职监管员。

  各保险公司在召开季度和年度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前,应提前通知专职监管员。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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