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05]45号
安徽省各寿险公司:
为推动县域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改善“涉农”保险服务。现将《关于加快安徽省人寿保险公司县域营销服务部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实践,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构建农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安徽省人寿保险公司县域营销服务部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安徽省人寿保险公司县域营销服务部建设步伐,提升县域营销服务部建设质量,促进县域营销服务部合理布局,夯实县域业务发展基础,现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在县(县级市)、乡、(镇)设立的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安徽保监局开辟县域营销服务部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寿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设服务网点,直接面向农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条 鼓励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申报优秀县域营销服务部升格为支公司、营业部。
第五条 鼓励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加强营销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对农村寿险营销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指导办法。
第六条 对于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县域营销服务部,在申报材料和相关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安徽保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七条 设立县域营销服务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设立方案、内部管理制度、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相关证明和考察意见。
第八条 对于县域营销服务部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等重要事项,安徽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文件及时审核换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建立县域支公司、营业部非现场审核验收标准,在严格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县域营销服务部升格为支公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进度。
第十条 推动媒体关注安徽省县域营销服务部机构建设和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业务规模较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县域营销服务部的宣传力度,扩大县域营销服务部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督促各考点学校做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全省17个地市每月均可举办考试;指导省行业协会做好电子化考试工作,鼓励农村寿险营销员积极参加电子化考试,提高考试参考率和及格率,积极创造农村寿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为人身险公司加强营销员管理、提高营销员素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督促各寿险公司加强县域营销服务部内控制度建设,推动各寿险公司建立县域营销服务部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县域营销服务部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全面了解全省县域营销服务部运作情况,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引导,促进县域营销服务部合理布局,推动全省县域营销服务部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