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09〕142号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
为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精神,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局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报告方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要求单独及时报送发生的案件。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我局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
季报要求报送季度内各类司法案件的有关情况。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3),以及报告期内各类案件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等。
三、相关要求
(一)专报应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送我局,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季报应在季后7日内报送我局,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也应采取零报告。报送纸质文件同时需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要建立案件报告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本公司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要加强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定期对本系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内控机制方面的隐患。
(四)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4)报送我局,并补报2008年度以及2009年1季度、2季度的报表及分析。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制处联系。通知所附表格可从我局外网“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姚琴 刘会亮
联系电话:0551-5633965 5633967
传真:0551-5633967
电子邮件地址:qin_yao@circ.gov.cn
附件:1、《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4、保险司法案件报送责任人、联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