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05]46号
安徽省各人寿险公司:
为加强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防范县域地区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引导保险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局制定了《安徽省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寿险公司县域营销服务部管理,防范县域营销服务部经营风险,促进寿险县域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在县(县级市)、乡、镇设立的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能够预防、化解业务经营风险,确保稳健运营;
(三)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上级公司既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明确规定经理的职责,确保其切实履行业务经营和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职能。
第五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内勤管理岗位,并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标准和管理措施,确保各个岗位应明确职责,权责一致。
第六条 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加强业务宣传管理,宣传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自制带有误导、欺诈性的材料。
第七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承保、理赔登记制度,定期进行业务经营分析,形成一整套操作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
第八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建立续期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反映续期业务到期情况,确保续收工作按期完成。
第九条经保险公司授权,县域营销服务部可以配备理赔调查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评聘、考核、奖惩制度,保证理赔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建立、健全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机构营销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提高承保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建立科学的业务培训机制,定期对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营销员从业素质。
第十二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按照保险单证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的保险单证保管、领用、报废和核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单证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单证使用登记簿,实行保险单证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建立保费收取账户,对于通过营销服务部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的,也应设立相应账户。账户必须以上一级管理机构的名义在营销服务部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设。
第十五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设立帐簿,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资金流转情况。
第十六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并制订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建立信息传递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重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八条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营销服务部能及时受理缴费、报案,并提供咨询等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设立理赔公告,定期对外公布被保险人出险和赔付情况,扩大商业保险的社会影响,提升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
第二十条上级公司和寿险县域营销服务部应定期对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加以完善,保障县域寿险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