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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皖保监发〔2005〕85号

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肥市商业银行,安徽省邮政储汇局:

  2004年6月18日安徽保监局与安徽省地税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81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称《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安徽保监局审核批准、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凭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

  二、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业务结算表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

  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四、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将配合税务机关对安徽省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中使用《统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查处与纠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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